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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法律界定严格 与职业相关疾病不一定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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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根据2008年的全国职业病报告,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18日,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在接受网络访谈时对于职业病的定义做出明确解读。时福茂表示,从广义上看,和职业有关的疾病都可以纳入职业病范畴,而狭义上的职业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疾病。 
    时福茂说,通常所说的职业病是广义上的职业病,就是和职业有关的疾病都纳入职业病,但狭义上有一个法定的职业病,即2002年5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中,因为粉尘、放射性的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等不利的因素导致的疾病。 
    时福茂表示,作为职业病的主体要素,首先患病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自家干活或者以其他形式所导致的疾病,即便是有毒物质所侵害身体造成的疾病,也不是职业病。其次,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导致的疾病才叫职业病,比如直接接触粉尘,或者是有毒有害气体,或者高温、高压、低压等等特殊的工作环境。第三,并不是所有与职业相关所患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它必须是在法定的职业病防治目录十大类、115种之内的病症,还要经过诊断、鉴定等等一定的程序确定。(记者 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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