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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亟须专门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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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问题关键在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土地征收征用法,立法现状与征地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满足不了农村土地变迁的客观要求,这是7月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在北京举办的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提出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与会专家的普遍认同。
  莫于川指出,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由于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实际上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从而频繁使得各地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而且,由于立法上对于土地征收征用的公益性界定不清,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任意解释“社会公益性”,随意将商业用地和经营用地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从而使得一些因为征地而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大量出现。
  同时,莫于川教授指出,虽然如今一些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普遍缺乏有效监管,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现象较为明显,但一些已被披露的违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都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即使被举报查处,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争取事后补办手续,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对此,莫于川教授建议,我国应在依法切实加大对各种非法征地占地行为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以农民土地权利保护为核心,通过观念更新、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有效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认为,应尽快确立土地的市场价格为补偿计算标准的制度,实现安置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沈开举教授指出,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也确立了相应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对于土地用途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及用途规划变更的附随补偿义务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完善土地用途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用途规划变更的补偿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龙卫球教授则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迁进行了历史性的回顾,认为我国物权法把不动产登记制度纳入规范体现了国家管制主义向产权中心主义的转变。但其中也还有一些不足,比如物权法上有关变迁的范围主要还是限于不动产交易登记领域,尚未完全摆脱管制的特点。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等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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