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7日讯 记者朱磊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办法》强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