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送-你-离-开-千-里-之-外……”对着麦克风,一个二十岁左右的毛头小伙吼得声嘶力竭五官扭曲,双眼紧闭好像已陶醉在自己的“曼妙”歌声里。
然而听众可不买他的账,只见屏幕上出现这样的字样:“额滴神啊,调子都跑到月球去了!”“你打哪来就回哪去吧,赶紧给我消失!”……
——记者看到的这热闹场景,并非出现在传统的KTV包房里,而是属于现在非常流行的“网络KTV”。这种K歌方式如今已成为许多网民的“娱乐新宠”,同时也令许多人惊呼:“传统版权出现盲区!”、“版权保护面临新挑战!”
备受追捧的K歌新方式
一台上网电脑、一套外置音箱、一部耳麦,这就是能在网上唱歌的全部设备,网民只需向提供“网络KTV”服务的网站申请,成为会员之后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K歌的乐趣,这就是“网络KTV”的K歌方式。如在Google中输入这个关键词,将会出来一百多万条与之相关的页面链接,其中大部分网络KTV是免费的;即使一小部分通过手机付费,费用也非常低。
在登录了“麦克疯”、“卡拉屋”等几个挺有名气的在线K歌网站后,记者发现,网络KTV的曲库涵盖流行、经典、外文、儿童、戏曲等多个种类,有的网站还专门设置了“老歌新唱”、“粤语歌友”等“房间”,网友既可以在“公共房间”里排队等候“献艺”,也可以在个人的“空房间”里自娱自乐。
“既便宜又方便,还能和天南地北的网友一起互动,我觉得比去KTV好多了!志同道合的朋友,记得给我唱的歌提点意见,让我们一起尽情‘K’吧!”一位可能是刚开始在“麦克疯”网站上K歌的网友,喜不自禁地在其论坛里发出了这样的号召。
法律专家:早晚会碰上版权的大麻烦
“网络KTV是版权的盲区?这种说法肯定有点过头了。”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认为,网络KTV要碰上版权的大麻烦,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曹旭升所称的“大麻烦”,免不了要以现实世界的KTV行业做参照:如今,KTV行业犹陷在“版权门”的泥淖,全国各地时不时地传出KTV企业抵制收取歌曲版权费的消息;而在企业、协会、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乃至法学界中,该按KTV的包房数还是按每首歌曲的点击量计费的收费之争也还没有停止。
曹旭升说,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权利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现在KTV网站上传的许多歌曲,大部分都没有取得歌曲权利人的许可,也并未向其支付报酬,这明显和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而且,尽管这些网站向网民提供的是免费唱歌,但并不能免除其应交纳版权使用费的义务。因为大部分的网站本身具有商业性质,其盈利方式在于从增加会员数量等方面获取到隐性利益,如登播广告或其他的市场合作方式,从而最终实现获利。”曹旭升告诉记者,在今年年初,上海就出现了全国首例唱片公司状告网络KTV提供商的案例,虽然该案还未有具体进展,“但版权是一堵无法逾越的墙,网络KTV这种娱乐方式再怎么受网民欢迎,早晚也得面对版权这个问题!”
有关部门:收费方式有章可循
“其实大家所说的‘网络KTV是版权保护盲区’,主要还是指它的收费模式、怎样定收费标准等问题还不能有望立即得到有效解决。”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网络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很多网络音乐业务单位缺乏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所以政府部门更应当对这一新兴娱乐方式进行积极引导并加以规范。
在具体的收费模式上,于国富给出了几条可行策略:由长期以来一直代收卡拉OK音乐作品词曲版权费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为自己的唱片公司会员进行版权的集体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唱片公司与网络KTV提供商进行沟通,以网络KTV对作品的使用或收益情况进行分成。
事实证明,任何新的技术应用都会给现行的法律带来新的研究课题,在互联网领域内,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与于国富的观点相一致的是,曹旭升也认为,社会各界应该善待“网络KTV”这种新生事物,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探讨应对措施,使这种新生事物在符合法律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范围内成长。
“其实对于唱片业来说,目前也是个好机遇啊!”于国富建议,唱片行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新兴娱乐方式,与规模大、用户多、信誉好的网络KTV网站建立内容合作机制,或者生产与原始KTV文件相比更适合网络KTV使用的特别版音乐作品;同时利用交互技术,通过这一特别版KTV文件来计算用户使用次数,和网络KTV提供商共同开拓上亿网络用户这个广阔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