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违约金”这个名词并不陌生,熟悉它是人们之间为实现某种经济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共同遵守合同要求设置的具有处罚性的条款的一种常用词。在合同中中,违约金条款能使合同当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条款具有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的法律上的正义性,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违约金”这个名词在法律意义上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他们认为:“为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要求,违约金数额应定的高一些,有利于防止不诚实行为的发生。”
这种认识源自片面理解“违约金”这个名词的字面含意和对立法精神提倡的促进交易的原则透视不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实现不了订立违约金的目的,同时为以后解决纠纷增加了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
那麽合同当事人应该如何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呢?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订立违约金数额幅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指导我们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把握好三个因素:一是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二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三是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越来越需要彼此之间的合作,合同也越来越成为人们之间合作的纽带。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维护和保障双方利益的作用,合理订立违约金条款既能体现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态度又能规避违约行为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