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个公司业主,在1998年注册了商标生产产品。今年发现有一个经营者假冒我公司的商标造假、受假。我告到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在该局查封了该公司的假货100多万元,可是没有查清楚他一共卖了多少假货。请问,我该要求他赔偿我多少损失,怎么计算,我听说是按照他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可是现在查不清楚他获得的利润的数字(估计有几百万),我该如何要求他赔偿呢?应该向法院起诉吗?如果是的话,赔偿额通过什么方式确定呢?万分感谢,我太着急了。
答: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你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主张你的权利,计算赔偿额时可以通过工商或质监部门查帐获得,若仍无所获,可以计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