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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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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复[2007]12号 2007年6月19日)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是否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请示》(浙司[200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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