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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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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电函[2006]565号 2006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配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调整公用电信网间结算关系,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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