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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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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07〕7号 2007年3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着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一批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一批支柱产业,省政府研究决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重点推进”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资金,建立高新产业扶持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省政府文件
  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项目;维持现行渠道,集中定向使用;年终考核审计,预算挂钩奖惩。
  二、资金来源
  2007年集中扶持资金1亿元,其中:省发改委3000万元,省科技厅4000万元,省经贸委3000万元。
  三、扶持范围
  每年集中扶持20个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点从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中优选。
  1必须符合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且符合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
  2必须符合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3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的要求。
  4必须在江西境内投资创业(含风险投资),包括国有企业、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
  5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应具满足技术先进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的要求,项目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6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规模较大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产业带动效应。
  7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8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其中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高于项目新增投资的1/3。
  四、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种。
  1信贷担保主要将扶持资金委托省级担保公司按规定具体承办。
  2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资本金(法人自有资金)超过总投资50%的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对单个项目只支持一次。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10%。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8%。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扶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6%。
  3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资本金(法人自有资金)低于总投资50%的项目。补助的贴息率按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贴息规模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规模为基数,贴息时限按项目开工至建成投产计算,一般不超过2年。
  五、组织机构
  1成立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省领导担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国土厅、省环保局、省合作办、省审计厅、有关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和确定扶持项目等。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科技厅厅长、省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有扶持资金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组织重大高新产业项目的优选、评审、实施、绩效评估和相关日常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金融、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的高级技术、企业管理、财务专家组成,承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评审、咨询、评估工作。专家组应由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
  六、管理方式
  1项目申报。每年由成员单位或市县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推荐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优选项目,提出候选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确认。同时,建立项目库,采取滚动跟踪的方式优选项目。
  2专家评审。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领导小组确认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排序。
  3项目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资金下达。根据扶持资金数额和成员单位自选或领导小组指定项目,分别由成员单位分期下达,并对资金(包括担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5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成员单位会同所在市县政府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指派财政、审计部门、项目稽查或中介机构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稽察、审计或检查。
  6项目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及时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出现重大风险的,领导小组可随时核减、停止拨付;项目失败的,按规定进行清算。
  7绩效评估。项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并开展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小组,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科技、企业界人员组成,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并将评估结果导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与相关部门专项预算资金增减额度挂钩。
  8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对项目的建设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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