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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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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3.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包括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4.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或审批、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或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使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计划、竣工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本辖区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5.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6.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二、项目前期工作
  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8.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地点选择、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10.各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机构预审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11.安全监管总局的重点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报批前,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评估。具体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结果、国家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向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投资计划
  13.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安全监管总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
  14.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5.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16.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并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政府投资。
  四、项目实施
  1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1)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1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
  2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担保和违约责任等要求。
  2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2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2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5.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不得违规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27.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有规定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责任,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29.项目建成后,属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由所在省级机构组织项目的竣工预验收,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抽验;属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属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建设项目,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0.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3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五、项目监督管理
  32.安全监管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概算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33.安全监管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机构和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34.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支出的审计。
  35.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决策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单位、决算验收等情况公开。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6.安全监管总局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7.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
  六、附则
  38.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39.非隶属安全监管总局、省级机构的有关单位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4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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