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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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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和《气象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下称《气象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气象行业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业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围绕《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支撑“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的应急性、培育性和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气象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气象技术前期预研究;
  (三)气象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气象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气象监测、检验检测技术研发等。
  第三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气象行业专项支持的项目要面向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直接为气象业务和服务提供科技支持。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气象行业科研的特点、重点和急需,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气象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气象行业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系统外单位承担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气象局确定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气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成立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组协助工作。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气象部门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及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设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集气象科技发展需求,建立项目建议库;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五)审核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建议;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提出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七)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八)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成果管理。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气象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中国气象局委托,参与气象行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定的项目任务书内容具体实施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其预算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气象工作的重点及气象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气象科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需求,提出科研开发需求和重点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建议,结合《规划纲要》和《气象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气象业务和服务发展需求,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形成气象行业专项备选项目建议库。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备选项目建议库进行评议,并根据气象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提出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鼓励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请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申请者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5岁,院士不超过65岁,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每人作为专项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一项,并最多只能以参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参加一项项目。每人作为参加人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主持新项目。
  (4)前一个承担项目未通过财务验收或业务验收的不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的要求
  (一)面向气象业务、服务、行业管理对科技支撑的需求;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其他科研计划层次区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复;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与规划纲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之间的衔接;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
  (四)项目研究任务及技术路线、难点、创新点;
  (五)建议承担单位及产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础;
  (六)项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技术路线清楚,研究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六)项目组主要成员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编制按《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与中国气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监督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国气象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调动单位、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中国气象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中国气象局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中国气象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按照《试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国气象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研开发。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行业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气象行业专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结合《试行办法》就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规模调整以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滚动执行项目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协议,撰写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财务支出明细,拟定下年度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视情况调整下年度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中国气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有关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中国气象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中国气象局书面申请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提交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中国气象局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中国气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经费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中国气象局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气象行业专项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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