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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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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促进诚信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
  (二)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三)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八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地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
  第九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地税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第十条 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设区市、县(区)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选取
  第十一条 选取评估对象是指由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和直接确定对象等方法。
  第十三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五条 直接确定评估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对象分为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属地分局(所)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对象由市、县(区)地税局确定为主。
  (一)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出现较大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主要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使用情况与申报收入有明显差异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选取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评估对象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中选取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报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
第四章 纳税评估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属地分局(所)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发布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地税部门征管信息: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四)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换的信息: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等;
  (五)上级地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 
  (六)其他需要补充采集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开展纳税评估分析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一种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法是指对各种涉税因素和影响纳税人税基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异常的分析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列支、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地税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五)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六)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七)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八)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核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收入明细表和发票存根及收发货记录,审核分析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2、根据应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审核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有无差异;
  3、根据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分析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4、审核分析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5、审核分析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是否记录完整,关联企业间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相互定价原则;
  6、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资料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审核分析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平均工资支出有无重大差异,扣缴义务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扣缴义务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纳税人人工费用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
  7、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分析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九)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二十四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纳税异常问题,以及相关疑点、证据和判定的可能原因等详细情况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并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纳税异常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判定事实,需要纳税人举证说明或调查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约谈、实地核查或移送稽查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六章 组织约谈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属地分局(所)约谈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约谈的地点原则上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的地税机关所在地或纳税人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约谈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事先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属地分局(所)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约谈主要采用当面述谈方式,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确定记录人制作《约谈举证记录》;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需留存待审核的举证资料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三十条 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向属地分局(所)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属地分局(所)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一条 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经属地分局(所)长同意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实施检查,并要求在1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属地分局(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属地分局(所)长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七章 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过程中发现、确认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属于未违法、违章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或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需要处理处罚的,区分不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发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属地分局(所)长签字,报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同级稽查局立案查处。
  1、纳税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充分举证的。
  稽查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将查处结果及加强征管的工作意见向属地分局(所)反馈。
第八章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并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行业、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定期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具体工作主要由属地分局(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基层地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三十七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建立典型纳税评估案例分析会议制度,要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纳税评估资料可以单独归集,实行“一户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纳税评估电子档案;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和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导致税收流失,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要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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