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 文章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环函[2007]351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