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 文章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环办〔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为统一执行尺度,现对2008年第11号公告做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