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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场馆观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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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
  一、为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场馆观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奥委会、残奥会的有关合同规定,参照历届奥运会惯例,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奥运会与残奥会的持票观众,不适用于奥运会与残奥会注册人员。
  三、本规则主要包括限制物品、限制行为、禁止物品与行为三方面内容。
  四、限制物品是指虽不触犯法律,但不符合奥运会或残奥会的相关管理政策,其携带或使用将在场馆中受到限制的物品,建议观众不要携带此类物品前往场馆。在安全口观众服务与安检人员将对限制物品进行检查,并按照奥运场馆观赛规则的执行办法进行处理。
  限制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软硬包装饮料与食品。
  2、易碎品与各类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保温杯、水壶、饭盒等。
  3、乐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口哨等。
  4、体积较大,不方便带入走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带等随身物品。
  5、非奥运会、残奥会参赛国家的旗帜长度超过2米或宽度超过1米的旗帜以及旗杆。
  6、任何横幅、标语、传单,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宗教、政治、军事、领土、人权、环保、动物保护等内容的宣传品和展示品。
  7、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
  8、刀具、球棒、长棍、长柄伞、照相机与摄像机支架等尖锐物或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9、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
  10、导盲犬除外的动物。
  11、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小型摩托车、自行车、踏板车、滑板、旱冰鞋等。
  12、未经授权的对讲机、扩音机、收音机、激光装置、无线电设备等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的物品。
  五、限制行为。是指虽不触犯法律,但不符合奥运会或残奥会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可能对场馆秩序、赛场环境、运动员或其他观众构成干扰的行为。场馆工作人员将按照奥运场馆观赛规则执行办法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理。
  限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对号入座。
  2、在非吸烟区吸烟。
  3、翻越护栏、踩踏座椅以及向比赛场地、观众坐席投掷物品。
  4、携带婴儿车或轮椅进入非无障碍坐席区。
  5、进入非观众区域,如贵宾区、工作区及比赛场地等。
  6、在坐席区内撑伞、长时间站立等遮挡他人视线或影响他人观赛的行为。
  7、未经授权在场馆内进行电视转播报道或使用专业设备录像。
  8、刻意展示、宣传服饰及随身物品上的商业标识,集体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同案、色彩组合或商业标志的服务,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或形象。
  9、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推广和展示活动,任何筹集资金的行为,在场馆内分发促销品或带有企业标识的产品。
  10、其他分散参赛运动员、技术官员、教练员注意力,影响赛事顺利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闪光灯拍照,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进入场馆,不服从人员管理等。
  六、禁止物品与行为,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物品与行为,一经发现,场馆工作人员将立即报告安保部门依法处理。
  奥运会场馆严令禁止的物品与行为包括:
  1、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2、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3、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
  4、任何游行、就坐、示威行为、裸奔等其他扰乱现场活动秩序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本规则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
  八、本规则会因场馆和赛事不同在执行中略有差异,解释权归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员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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