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整理
一、外国人签证的类别
普通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二、普通签证
1.普通签证的类别及适用人员
基本申请资料: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符合规定的照片;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的情形:
申请入境居留的;
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2.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3.申请换发签证的情形: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
使用新护照;
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
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
4.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5.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所需材料:
填写申请表;
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符合规定的照片;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6.办理期限: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7.签证延长
延长的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三、居留证
1.居留证件分类、适用及申请:
基本申请材料:
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符合规定的照片;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本人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
填写申请表,
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符合规定的照片,
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3.办理期限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4.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四、签证和居留证可以代为申请的情形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的情形: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2.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3.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五、不予批准的情形
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的情形:
1.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4.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六、外国人校外勤工助学或实习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七、外国人护照等国际证件遗失无法补办的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八、停留区域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九、非法居留的情形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2.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3.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4.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十、聘用单位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形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1.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2.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3.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4.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十一、涉外国人身份信息的核实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