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发〔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行为,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现通知如下。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5日